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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建設單位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
發表時間:2019-08-02 瀏覽次數: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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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完善工程總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日前,住建部辦公廳、發改委辦公廳發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新增: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分包的內容等規定。
 
    此次《征求意見稿》對原《管理辦法》作了部分修改,并新增了一些內容,主要有:
    第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
    新增: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發包階段和條件)
    新增: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條件)
    舊: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的,發包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修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舊: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項目特點由具備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經驗以及從事設計、采購、施工管理、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修改: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合同價格形式)
    舊:固定價格合同
    修改: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
    第十六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組織機構)
    新增: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二)
    新增: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分包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質量責任)
    新增: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五條(安全責任)
    修改: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
    刪除: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依據)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總承包的內容)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基本原則)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第六條(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適用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
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鼓勵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發包階段和條件)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要求等前期條件明確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發包方式)建設單位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招標文件編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投標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推薦使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條件)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投標文件編制期限)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發承包的風險分擔)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費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十四條(合同價格形式)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計價規則,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組織機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鼓勵采用先進工程技術進行優化設計,并依法應用于工程。
    第十八條(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條件)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宜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一般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經理。
    第十九條(鼓勵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鼓勵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圖設計和施工,促進設計與施工深度融合。
    第二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一)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
    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二)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
    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自行實施施工的,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分包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方式)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二十三條(禁止工程總承包單位轉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
    第二十四條(質量責任)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五條(安全責任)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期責任)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七條(竣工驗收、備案)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分包單位配合建設單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項目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保修責任)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項目投資管理)投資項目采取工程總承包的,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設計資質的,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照《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意見,向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相應考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按規定分階段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十四條(施工許可證辦理的條件)工程總承包項目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可以提交以下文件確認相對應的辦理條件:
    (一)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且自行實施施工的,以工程總承包合同作為已確定施工單位的文件;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或者將施工分包的,以工程總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作為已確定施工單位的文件。
    (二)按規定分階段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可作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所需的施工圖紙。
    (三)以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認定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增設辦理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信息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用信息,按照相關規定記錄并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平臺報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之間加強數據互聯互通和信息對接共享。
    第三十六條(監督管理表格添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建筑物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等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意見的相關工程管理技術文件,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