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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新規 七類費用不得計入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
發表時間:2018-05-30 瀏覽次數: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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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送環節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近日,我省出臺《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明確規定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由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指城鎮管道燃氣配氣,是指一定區域內城鎮燃氣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包括延伸至農村的管網,以下簡稱“配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的服務。折舊及攤銷費指與燃氣配氣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和攤銷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指維持燃氣配氣業務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直接配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配氣損耗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管理費用,指城鎮燃氣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配氣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銷售費用,指城鎮燃氣企業在銷售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辦法》明確指出,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二)與燃氣配氣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燃氣配氣業務有關但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沖減的費用;(三)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四)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五)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六)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據悉,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城鎮燃氣企業固定資產中燃氣管道、通用設備及設施、房屋及建筑物定價折舊年限分別為30、12、30年,其他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執行。